规章制度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水电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 潭 大 学
2024年1月16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湘潭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年1月23日印发
湘潭大学水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遵循“科学规范、节能降耗、逐年递减”的原则,加强学校水电资源科学管理,规范水电供应和使用,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坚持绿色发展,实现水电费用支出逐年下降的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水电用户。
第二章 水电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能源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社科处、科技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具体负责学校能源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一)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水电管理与建设工作,拟定学校水电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改革规划并报送学校,为学校水电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组织协调各方面资源,为学校能源管理改革发展与建设工作提供支持。
(三)校属各单位水电管理工作成效纳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畴。
(四)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审核并提供定额测算所需的学生、教职工以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等相关基础数据;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面向全体师生开展水电安全和节能宣教工作。
(五)社科处、科技处负责审核并提供所管理和联系的科研项目信息;协助做好水电安全、节能管理、水电定额测算等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学校水电经费、下达年度水电费预算、水电费代扣代缴等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支出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七)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学校水电设施设备审批立项等工作,及时提供二级单位教学实验的场地、实验设备明细和额定功率等参数;审核并及时提供房屋用户变更信息及用水用电属性;协助开展水电计量表计的安装、改造等工作。
(八)基建处负责与水电基础设施配套的土建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提供新建建筑的能耗需求、改造区域的能耗变更需求;在基建维修项目中贯彻水电安全和节能技术规范,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节能管理要求和缴纳水电使用费;做好水电施工图纸(含电子版)存档工作。
(九)后勤保障处负责拟定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和节能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学校水电供应及安全运行;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水电定额审核,能源保障经费预算申报与执行;代表学校对接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能源政策;负责与水电供应部门协调工作;开展水电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做好用户信息管理与服务工作,严格执行用能计量收费工作;负责学校能耗数据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学校和相关部门报告;参与校内各类水电建设项目的验收、移交。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须严格执行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水电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考核与管理本单位水电管理工作,细化落实学校下达本单位的水电定额指标;二级单位办公室主任为兼职能源专干,按学校水电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本单位水电定额申报、定期分析并公示本单位能耗情况、及时完成水电费的核算和缴费、开展节能宣传、组织水电安全自查自纠等工作。
第三章 用水用电申请和受理程序
第五条 校内新增水电用户均须到后勤保障处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后勤保障处监管下,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水电安装工作。
第六条 基建施工单位须与后勤保障处签订《水电使用承诺书》,按规定确定双方责任。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后勤保障处批准,不得私自在学校内的供水供电管网上接水、接电;不得擅自改动公共线路和接点开关;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第八条 为妥善完成学校重大活动保水保电任务,组织重大活动的单位需提前7天以上书面报备后勤保障处。
第四章 用电定额指标核定
第九条 用电定额指标管理是学校实行用电全面计量的一项管理手段。旨在全面推进供电基础设施改造、计量表计安装、用电数据分析等工作,促进能源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条 用电定额指标以保证各使用单位正常办公、教学、实践、实验用电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单位特殊性,并结合全校节能综合指标来核定。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根据各单位每年用电实际使用情况及节约情况,对各单位公共教学、办公、实践、实验部分用电指标进行相应调整,每年的定额测算细则经学校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用电定额指标实行“定额管理、超额付费、节约奖励”的原则,每年由后勤保障处将核定后的定额指标发送到各二级单位和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处按季度分单位统计用能数据,由二级单位核对数据;每年进行结算时,后勤保障处将结算清单发送到二级单位和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结算:超额部分由各二级单位接到结算清单后15个工作日内到计划财务处交纳电费;对指标节余较多的二级单位给予表彰。
第五章 计量与水电费收缴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积极推进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做好能源综合管理平台日常管理与维护、水电计量表计的选型、安装和维护等工作,确保平台运行稳定、数据可靠。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处定期统计能源计量数据,核算缴费金额并向相关单位反馈。用户共表计量的,相关单位应商定水电费分摊方案报后勤保障处能源管理部门,未明确方案的,按房屋使用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五条 计量管理
(一)安装的水电计量表计应符合国家计量器具使用管理相关标准,按学校规定要求安装和维护。学校二级单位用户水电总表安装费用由学校承担;二级单位内部分户计量表计由各单位按照学校的标准自行建设和维护,费用自筹。
(二)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均应事先向后勤保障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表计故障或系统故障等导致漏计、少计、多计,无法确定具体用量的,后勤保障处按可比月平均用量确定,无可比月的,按同类用户同期平均用量核定。
第十六条 收费管理
(一)学校水电收费价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遇政策性调价时按照调整后价格执行。
(二)学校水电收费模式分预付费和后付费两种。预付费用户应及时办理续费,因费用不足导致水电供应中断的,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关后果,销户时可申请退回剩余预付费用;后付费用户应根据约定方式(代扣或自缴)按时交纳水电费,销户时须结清水电费用。
(三)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中的学生用水用电量标准,每生每月免收5度电、3吨水(1年按10个月计算),超过部分费用自理。毕业生离校须结清水电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减免水电费的,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同意后,报送后勤保障处核批。
(四)校内家属区、教职工周转房水电费,由用户按照使用量全额据实缴费,授权学校财务部门从工资中代扣,无法从工资中代扣的用户应及时到后勤保障处缴纳。教职工调整校内住房或离职等须结清水电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五)具有经营性质的校属单位、各类生活服务外包项目、体育场馆经营部分的水电费,以及驻校服务单位水电费等,由使用单位按照使用量全额据实缴费。
(六)科研项目所消耗的水电费,应从相关科研经费中分摊列支。
(七)用户对水电费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后勤保障处提出复核申请,后勤保障处根据复核结果确认水电费,需退补但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退补期限按6 个月计算。
第六章 大功率电器设备与增容管理
第十七条 大功率电器设备是指单台功率10KW及以上的实验仪器、科研器具、空调、灯具、取暖、办公设备、通讯器材、电热电器以及电力系统设备等电器具。
(一)各单位新购、调整大功率电器设备应进行电力容量及安全论证,须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后勤保障处进行联合审批。
(二)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大功率电器设备的,一律视为违规用电。对已批准使用的大功率电器设备,各单位应秉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检查,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大功率设备增容流程
(一)使用单位申报采购计划时提供大功率电器设备清单及安装平面布局图。
(二)后勤保障处审查供电线路及负荷情况,满足新增用电设备安装条件时,可继续办理设备购置有关程序;当前线路及负荷不满足新增用电设备安装条件时,使用单位不得进行设备采购。
(三)因学科建设或事业发展需要必须采购安装的,经学校同意,在调整该区域供电负荷满足新增设备运行条件后,方可实施采购和安装。供电负荷调整和线路改造的经费由设备采购单位负责落实。
第七章 工程水电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需到后勤保障处办理用水用电相关手续。施工单位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保障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申报手续不完整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二十条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含院系自筹资金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改扩建等工程在进行水电线路设计时,供水供电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须报后勤保障处审核;竣工后,后勤保障处参与验收,施工单位须提供水电施工竣工图纸交后勤保障处。未经后勤保障处审核、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
第二十一条 具备装表条件的工程项目均应装表计量,且须根据要求安装与学校水电收费系统配套的计量表计,按实缴费;不具备装表条件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总价款的1%收取(单一屋面防水补漏工程或单一油漆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0.5%收取),由计划财务处从工程结算款中代扣。确实不需使用水电的工程,由该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签证。
第八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节能降耗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节水节电措施
(一)积极宣传节水节电工作典型案例和经验,营造节约氛围。学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态文明教育和水电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水节电活动。
(二)各单位要自觉厉行节约,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办公场所无人应及时关闭照明和无关电器设备;各单位应管理好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处置。
(三)各单位应加强空调节能管理,按照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全省公共机构带头节约用电的通知(2022年)》要求,教育师生员工合理使用空调;西湖区域的中央空调系统使用按照《湘潭大学西湖中央空调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四)固定资产采购和基本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时,要进行节水节电评估或专题论证,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校园基本建设要积极推广绿色建筑,选用配套的节水节电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使用。
(五)实验室设备冷却、冲洗等用水量较大的环节要充分利用循环水技术,各种设备冷却用水不直接排放。
(六)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
第九章 违规处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规用水用电。学校授权后勤保障处根据本办法对校内违规用水用电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违规用水用电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经许可在学校公共供水供电设施或其他用户的用水用电设施上私自接用水电。
(二)改变计量表计接线及配套设施(如互感器等),伪造、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三)绕越水电计量表计接用水电。
(四)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五)故意损坏计量表计,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的。
(七)使用窃水窃电装置用水用电。
(八)不按时缴纳水电费。
(九)擅自改装、移除公共供水供电设施或计量设施。
(十)其他违规用水用电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规用水用电行为处置:
(一)违规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由后勤保障处予以制止、纠正。逃欠水电费的,由后勤保障处向责任主体追缴。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由后勤保障处向责任主体主张赔偿。学校有关教学行政部门应配合后勤保障处采取留置、扣回等措施保全违法违规用水用电责任主体的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违规用水用电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报送国家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二)严禁各类经营性实体挂靠教学行政部门逃缴水电费,如经查实,将报送学校对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相关责任人应配合后勤保障处追缴水电费,造成学校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三)已装表计量的基建、维修工程,如施工方未经许可私自移动或改装水电计量表计,除按工程总价款的1%扣回水电费外,另行扣除工程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施工方涉嫌违法犯罪的,报送国家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四)因违规用水用电行为造成水电设施损坏或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户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应按规定足额缴纳水电费,逾期加收违约金。违约金从后勤保障处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1‰计收;拖欠水电费达15天的,后勤保障处可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对其做停水停电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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