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建设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有限的经费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根据后勤保障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福利费是学校工会及后勤保障处拨付给处分工会管理、用于开展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活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集体福利活动、解决教职工因多种原因给本人及家庭造成的生活困难,及各种形式的慰问活动。
第四条 处分工会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统筹兼顾,并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创办教职工福利事业的发展基金。
第五条 教职工患病住院治疗或因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处分工会再视情况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400元;确属特殊困难者,处分工会再视情况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800元。同时可向校工会申请困难补助。一年享受一次。
第六条 教职工患疾病或因公受伤住院(市级以上医院),由处分工会看望慰问,慰问金标准为400元;对患有危重、癌症住院的教职工,由处分工会会同分管领导前往探望,慰问金标准为800元。一年享受一次。
第七条 教职工去世,按《湘潭大学关于办理丧事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处分工会组织慰问,在职在岗教职工去世,家属慰问金为800元;离退休原后勤职工去世、教职工父母、配偶(限非本校教职工)去世,家属慰问金为500元。
第八条 凡教职工向处分工会申请福利费补助,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工会小组签署意见,单位签盖公章,经处分工会主席审批,方可领取困难补助。
第九条 凡教职工向校工会申请福利费补助,按校工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教职工福利费预算、决算及使用开支,要做到手续健全,收支清楚,并接受校工会、后勤保障处审查监督,定期向处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处分工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修改后发文之日起施行。 后勤保障处分工会 2016年4月
